二、 促进竞争是深化垄断行业改革的主题
1.垄断行业的竞争理论
大量的实证资料证明,某一行业内企业数量越少,市场垄断力量就越大,垄断企业在不存在市场竞争机制约束的状况下,就会放松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从而导致生产低效率;垄断企业也不会自觉按照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制定价格,而往往会制定垄断价格,从而导致社会分配低效率。这一竞争理论同样适用于垄断行业,竞争不仅不会导致较高的生产经营成本,反而会降低成本水平。[2] 这是因为,竞争会迫使垄断企业自觉消除各种低效率现象,竞争所产生的这种对降低成本的积极影响大于所牺牲的部分规模经济效益,其净影响是竞争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供应产品或服务。因此,在传统管理体制下,旨在保护消费者利益而制定的限制竞争的政府管制政策,实际上是损害了消费者利益。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这种政府管制政策是建立在有缺陷的传统垄断理论基础上的,这一理论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在任何企业中,垄断会哺育低效率。即在缺乏竞争的环境中,垄断企业不可能自觉追求高效率,其结果是实际效率与最大可能效率存在相当大的偏差。而传统垄断理论则是建立在垄断企业能实现最大可能效率基础上的。因此,为提高垄断行业的经济效率,必须在垄断行业打破垄断经营的格局,积极运用竞争机制。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垄断行业实行以放松政府管制、强调竞争为导向的改革,就是以这种垄断行业的竞争理论为指导的。同时,由垄断行业的技术经济特征所决定,垄断行业高效率的竞争应是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兼容的有效竞争。[3]
2.垄断行业实现有效竞争的基本政策思路
垄断行业既有自然垄断性业务,又有竞争性业务(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因此,政府要科学地制定垄断行业的竞争政策,就首先要求区分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从大量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看,多数学者认为,自然垄断性业务是指那些固定网络性操作业务,如电力、燃气和自来水供应行业中的线路、管道等输送网络业务,电信行业中的有线通信网络业务和铁路运输中的铁轨网络业务。其它业务则属于竞争性业务。
为实现有效竞争,对于竞争性业务,政府应放松进入壁垒,允许多家新企业进入,以较充分地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但政府仍然要控制进入竞争性业务领域的企业数量,并要求这些企业必须达到最小的经济规模,以避免低水平的过度竞争现象。而对于自然垄断性业务,由于这些业务需要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其中相当部分是沉淀成本,如果由多家企业进行重复投资,不仅会浪费资源,而且会使每家企业的网络系统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因此,政府的基本政策是严格控制新企业进入这些业务领域。至于在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政府只允许一家企业还是允许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经营,这需要考虑具体业务领域成本弱增的范围,自然垄断与竞争的比较效率等因素。[4] 从原理上讲,当某种业务的需求量超过了成本弱增的范围时,就应该允许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经营这种业务。即使在成本弱增的范围内,为了打破垄断,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对于成本弱增程度较低的业务,也可以考虑由两家企业实行竞争性经营,以实现有效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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