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实际的需要,我国陆续制定出新的法律。但由于各种原因,有的法律制定出来,还不那么完备;有的尚不具备条件制定全国性法律。对此,邓小平强调“法制要在执行中间逐步完备起来,不能等”。立法工作既要有紧迫感,又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地由简而繁地发展和完备起来。1978年12月,邓小平结合我国当时立法的实际谈到:“现在立法的工作量很大,人力很不够,因此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总之,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邓小平关于立法工作的一系列论述,其核心就是立法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既要有紧迫感,又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这些论述,对于我国制定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法律法规,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邓小平关于加快立法,逐步完备国家法律体系的思想,极大地推动了立法工作的开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采纳了邓小平对立法工作的建议,决定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制定并公布了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在内的七个重要法律。在出席这次会议的党内负责人会议上,他谈到民主与法制问题时强调:我们制定法律的步伐要加快。确实要搞法制,特别是高级干部要遵守法制。以后,党委领导的作用第一条就是应该保证法律生效、有效。没有立法之前,只能按政策办事;法立了以后,坚决按法律办事。我们这次大会要认真立法,大会以后还要立一系列的法。这是很严肃的事情。国际上认为中国有个新的开端,不但指四个现代化,还有加强民主和法制。这次会议后不久,邓小平在会见日本公明党第八次访华团时,结合这次的立法成就对完善我国的立法问题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他说:“我们好多年实际上没有法,没有可遵循的东西。这次全国人大开会制定了七个法律。有的实际上部分地修改了我们的宪法,比如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原来的行政体制。这是建立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必要保障。……这次会议以后,要接着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我们的民法还没有,要制定;经济方面的很多法律,比如工厂法等等,也要制定。我们的法律是太少了,成百个法律总要有的,这方面有很多工作要做,现在只是开端。”对于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颁布的七个法律,邓小平也给予很高的评价。他说:“在建国以来的二十九年中,我们连一个刑法都没有,过去反反复复搞了多少次,三十几稿,但是毕竟没有拿出来。现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通过和公布了,开始实行了。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此后,当代中国开始进入大规模的立法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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