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推进综合改革,打造全新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
2009年下半年,安徽制定了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出台了“一主、三辅、五配套”的政策文件,在全省32个县(市、区)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重塑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
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政府主导、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坚持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方向,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人员、业务、药械、财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医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
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科学用人机制。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按农业户籍人口的千分之一,合理确定人员编制;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岗位构成比例。打破身份界限,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坚持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竞争上岗、合同管理,定编定岗不定人,人员能进能出。
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公平、体现绩效的考核分配机制。主要是建立“两个考核机制”、实行“两个挂钩”,即县卫生主管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财政补助水平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务人员进行考核,将医务人员工作业绩与个人收入挂钩。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安徽实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在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内,适度增补地方药物,增补用药比例一般乡镇卫生院控制在20%以内,中心乡镇卫生院控制在30%以内。对国家、省确定的基本药物,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研究和改革药品流通体制,全面实行基本药物省级网上集中统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
推进保障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投入补偿机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经费实行县级保障、省级统筹、统一支付、集中管理,省财政对部分困难县增加一定的转移支付。同时,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纳入县级国库支付中心统一管理。
这五项改革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整体,既坚持了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方向,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了实惠;又保障了医务人员收入水平不降低,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是一个体现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新机制。在这个新机制下,实现了“三个回归”: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回归公益性,而不是营利性的企业;医务人员回归到看病防病的角色,而不是商人;药品回归到治病的功能,而不是赚钱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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