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陕西榆林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这一事件起因于矿权纠纷导致的民告官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曾判定陕西国土厅违法行政,但陕西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新华网7月19日报道)
这原本是一个毫无悬念的结局,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主管部门依据法院判决撤销原有行政行为,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即可。然而,国土厅一个“判决会”就否定了法院判决,足见权力自我膨胀到了何种地步。而权力傲慢、权大于法和官员缺乏法治常识,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巨大障碍,同时也伴随着官员的贪腐问题。
“参加本次会议的都是权威人士,其作出的认定具有权威性”,国土厅领导这样答复。但让人疑惑的是,参加国土厅这次会议的“权威人士”是哪些人,以至于连法院生效的判决也可以被其否定。更费解的是,国土厅的领导既然如此尊重权威却对法律权威视而不见,对法院的判决置之不理。而省国土厅负责人称,与会权威人士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和矿权无关,其理由是法院不能直接把矿权判给某一方。
是的,法院不能直接把矿权直接判给原告,这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能由国土部门来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这也难怪国土厅有关人士曾无所顾忌地说:“原告打赢官司也没用,法院有法院的判法,我有我的执行办法!”但国土部门的行政并非任意而为,其行为仍然要以法律为准绳,受法律制约。而行政的合法与否最终由司法机关考量,服从司法机关的判决,这是法治常识也是法律规定。通过“判决会”否定法院的判决,不仅于法无据,更与法治政府背道而行。
事实上,早在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视情况给予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2008年初,陕西省制定了《关于各市(区)和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办法》,将是否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纳入党政部门依法行政考核指标。面对严厉的党纪国法,国土厅没有畏惧而敢以“判决会”否定法院判决,不由得让人猜想连篇。如此看来,当地知情人士透露的“相关公职人员主观动机不良、滥用权力等问题”,不是空穴来风。
“判决会”否定法院判决的背后不止是权大于法的问题。“判决会”否定法院判决,一方面折射出官员权大于法、权力的自我膨胀和极端傲慢,对法律对民意没有丝毫的畏惧之心,更无法治常识。另一方面,国土部门不惜以行政权对抗司法权的极端行为,以及知情人士所透露的情况也让公众怀疑这背后是否有官员贪腐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介入厘清,给当事人给公众一个合理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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