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8月24日《人民日报》)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条例》的公布并实施,既是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也是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保障公平竞争的法律依据,这在监管老是跑在媒体后面的现实语境下,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现实意义。然而必须指出的是,企业信息公示不能搞“假公示”、“半公示”,甚至披着公示的外衣干着违法的勾当。 众所周知,尽管“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时代已经慢慢过去,但在当下,数字就是经济,数字就是效益,数字与税收息息相关,谁能保证企业公示的信息都货真价实?谁敢保证企业都能把国家利益放在第一位?如果企业公示的信息不能充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不能满足公众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不能促进企业诚信自律,那么,企业公示信息除了忽悠公众还有啥作用? 说到公示,“秘密”一词不得不说,企业年度报告是否会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呢?虽然《条例》规定,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兼顾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那么公众要问:企业会不会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示应该公示的信息呢? 现实中,这样的例子委实不少,比如,有北京律师向环保部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但环保部书面答复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之后律师又向环保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环保部的答复仍是维持原有决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是什么“国家秘密”,这明明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属于应该公开的信息呢! 此外,企业信息公示需要企业进行信用系统建设,如果企业说没钱进行信用系统建设,咋办?工商部门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管主要靠信用约束,在诚信滑坡的当下,信用约束能有多大的威慑力?工商部门对企业信息公示的抽查,按规定不少于3%—5%,姑且不说这3%—5%中是否有假,单说还有95%-97%的企业没抽查,就是一个很大的漏洞。 企业信息公示的作用必须肯定,同时也要看到,要真正实现让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还任重道远。四川方言中有个词叫“假打”,主要意思是弄虚作假。要让企业信息公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监管指导作用,必须严防“假打”,因为一旦出现“假打”,就会像毒瘤一样迅速蔓延、不可收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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